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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2021-04-07 14:25 |医院公告 |浏览:

A.  医保须知:
a)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b)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限额为2万元。
c)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限额支付住院医疗费用50万按个人信息分配比例。(10万以后为大额自付30%)
d)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e)   参保人员(普通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需扣650元。)
f)   病情痊愈准时出院,如不出院按自费病人处理。
g)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h)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如:因公受伤、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B、疾病诊断是否符合报销范围
市政府令[2005]158号
a)   自费:打架斗殴、吸毒、自杀、自残、车祸、酗酒、医疗事故。
b)   转院:
   转入:患者实际来院时间与登记住院时间是否一致。
   转出:及时结算,上传本次住院结算信息。
 
C、及时结算、上传信息、登记手册
a)   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
b)   上传本次住院的结算信息。
c)   出院后超过3个工作日不申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D、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a)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b)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c)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d)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e)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f)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g)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负的。
 
E、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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